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蓝鲸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蓝鲸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蓝鲸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蓝鲸众创空间入驻标准,并与武汉蓝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蓝鲸众创空间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通过自有技术在蓝鲸众创空间内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运作、最后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蓝鲸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以下服务:
1、创业辅导。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企业事务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
8、专业服务。包含技术支持、政府关系对接。
9、基础设施。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 入驻标准
第五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蓝鲸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蓝鲸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因团队或者业务需要在其他地方办公的,需提前予以说明;
2、企业租用蓝鲸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平方米;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在国家政策指导范围内;
4、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5、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6、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第六条 入驻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符合国家政策指导范畴;
2、项目技术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4、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或者创业者申请到蓝鲸众创空间创业,应当提交《入驻申请书》。
第八条 蓝鲸众创空间对入驻申请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申请者以明确的答复。同意入驻的,予以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和其它服务协议。
第九条 《孵化协议》是武汉蓝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与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第四章 入驻企业毕业标准
第十条 孵化企业毕业: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期限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孵化期三年。达到毕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提前毕业。三年孵化期届满后,企业仍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蓝鲸众创空间将终止对其孵化。
第十二条 蓝鲸众创空间将孵化企业及其项目的入驻和毕业标准向申请者提供,接受申请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省、市、区对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蓝鲸众创空间协助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获得各级政府机构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使用孵化场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可享受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蓝鲸众创空间将申请者提供的资料、审查意见、孵化协议和场地使用协议等文档归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蓝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蓝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蓝鲸科创空间